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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苏浙专技人才职业资格、职称、继续教育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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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所有在沪苏浙取得的职业资格、职称、继续教育学时在 示范区 全部实现互认。昨天(9月22日),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了《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
所有在沪苏浙取得的职业资格、职称、继续教育学时在示范区全部实现互认。昨天(9月22日),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了《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专业技术人才资格和继续教育学时互认暂行办法》的相关内容。随着该《暂行办法》的落地实施,示范区已初步实现国内、国外人才全覆盖,职业资格、职称全认可,继续教育学时全可用。
促进要素市场一体化、共建统一开放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特别是高层次人才的协同管理、推动人才资源互认共享,这是《长三角发展规划纲要》等的要求。昨天公布的《暂行办法》专为示范区专业技术人才一体化发展而打造。互认内容包括三个方面:职业资格互认、职称互认、继续教育学时互认。
沪苏浙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自行开展的二级建造师、二建造价工程师、二级注册计量师和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考试,将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合格标准、统一证书样式,证书可在示范区任一省级主管部门作为注册、职业或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已在沪苏浙取得的上述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发放地注册的,可随所在企业经示范区属地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执业。
在示范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户籍、档案、人事关系的限制,通过现工作单位直接在属地申报职称;调入示范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先在沪苏浙取得的职称证书,符合国家职称评价基本标准的,不需要再复审、复评或确认,由用人单位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符合高一级职称申报条件的,可持原职称证书进行申报。
沪苏浙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流动到示范区的,已取得的继续教育学时,均可作为考核评价、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培养选拔和执业注册的依据。
办法实施后,沪苏浙将建立专业技术人才资格数据的共享机制和失信专业技术人才的联合惩戒机制,确保互认工作顺利进行。下一步还将对示范区在长三角地区具有领先优势的行业领域或者社会通用性广、影响面大的职称系列,研究制订统一的评价标准,并探索在示范区成立联合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示范区相应系列、级别职称评审。
示范区专业人才互认,这是对原来属地申评、属地认可的专技人才体系的重大创新。“示范区人才要素自由流动的大拼图已初见雏形。”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副主任唐晓东表示,下一步,将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努力将示范区打造成国内国外双循环要素自由流动的中心节点。(苏轩)
文章来源:《继续教育研究》 网址: http://www.jxjyyj.cn/zonghexinwen/2020/0927/7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