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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义务教育教师政策:近30年的演进与思考 —

来源:继续教育研究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09-17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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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村义务教育教师政策:近30年的演进与思考 ——以农村教师工资待遇为视角 曲铁华,张立军 (东北师范大学 农村教育研究所,吉林 长春 ) [摘 要]近30年,我国农村义务教育不断发

农村义务教育教师政策:近30年的演进与思考

——以农村教师工资待遇为视角

曲铁华,张立军


(东北师范大学 农村教育研究所,吉林 长春 )


[摘 要]近30年,我国农村义务教育不断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为了发展义务教育,党和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以保障教师工资待遇。近30年来,我国农村义务教育教师政策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政策初始期、政策发展期、政策深化期和政策完善期。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对我国农村义务教育教师政策的发展与完善有所帮助。


[关键词]近30年;农村义务教育;教师政策;工资待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义务教育不断发展,农村义务教育的教师问题在农村教育中越发凸显。保障农村教师的工资待遇成为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和提高农村教育质量的必要前提。


一、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农村义务教育教师政策的发展历程

(一)政策初始期(1978—1984年)


自1978年至1984年,这一时期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初始阶段,也是我国农村义务教育教师政策的初始阶段。1978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进行全面的“拨乱反正”工作,决定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自此,中国经济逐渐发展壮大。在我国农村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激发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促进了生产的发展,使我国农村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教育上,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20世纪80年代在全国基本实现普及小学教育的历史任务。


教育部、财政部于1978年12月联合发出通知,规定学校的民办教师和计划内长期顶编代课教师可与公办教师一样实行一次性年终奖金[1]。国务院于1979年10月,颁发《关于职工升级的几项具体规定》,规定此次升级重点是各行各业各方面劳动好、贡献大的职工。包括有研究成果的科技人员,教学好的大中小学教师[1]。1981年10月,国务院转发的教育部《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办法》规定:凡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中小学教师、中等专业学校(含中师)的教职工一律升一级;其中极少数教学工作成绩显著、贡献较大、教龄较长、与同类人员相比工资偏低的优秀骨干教职工,也可以升两级[1]。1983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革农村学校教育若干问题的通知》第6条规定:“教育部应从速制定中小学教师的职称制度,在整顿教师队伍的基础上经过试点逐步推开。要采取措施,鼓励教师终生从事教育事业,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会同教育部提出方案,先从小学教师开始,实行教龄津贴制度。为鼓励教师到农村,特别是到老、少、山、边、穷地区任教,除荣誉鼓励外,要适当增加生活补贴,还可保留城市户口,定期轮换。”[2]年12月,国务院发出《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规定:“要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改变中小学教师生活待遇偏低的状况,使教师这个职业成为最受人羡慕的职业之一。农村中小学民办教师全部实行工资制,逐步做到不再分公办、民办。”[2]2244


这一时期是我国农村义务教育教师政策的初始期,国家还没有明确提出义务教育的目标和任务。党中央初步落实了知识分子政策,强调知识分子的绝大多数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初步解决了教师的地位和待遇问题,调动了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国家通过制定与实施发奖金、涨工资等政策措施,来提高人民教师的社会地位、政治地位与经济待遇。由于农村教师工资在这一时期兑现的情况比较好,这一时期农村的民办教师在经济上与农民相比还处于优势地位。


(二)政策发展期(1985—1992年)


这一时期我国的改革开放继续向前推进,从1985年起农村乡镇企业异军突起,使我国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继续完善。自1985年起将每年的9月10日确立为“教师节”,这有力地提升了教师地位并促成了尊师重教的社会风气。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实施的《义务教育法》,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目的、任务和实施办法及要求。其中对我国教师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农村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待遇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家教委于1985年7月,发出《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指出:中小学公办教师,教龄满5年,均可领取。从事教师工作满20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教师工作岗位,仍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及从事教师工作不满20年,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继续兼课的人员,也可领取[2]2312。1986年7月1日起实行的《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国家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城乡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国家对经济困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予以补助。

文章来源:《继续教育研究》 网址: http://www.jxjyyj.cn/zonghexinwen/2020/0917/6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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