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指南
一、本刊要求作者有严谨的学风和朴实的文风,提倡互相尊重和自由讨论。凡采用他人学说,必须加注说明。 二、不要超过10000字为宜,精粹的短篇,尤为欢迎。 三、请作者将稿件(用WORD格式)发送到下面给出的征文信箱中。 四、凡来稿请作者自留底稿,恕不退稿。 五、为规范排版,请作者在上传修改稿时严格按以下要求: 1.论文要求有题名、摘要、关键词、作者姓名、作者工作单位(名称,省市邮编)等内容一份。 2.基金项目和作者简介按下列格式: 基金项目:项目名称(编号) 作者简介:姓名(出生年-),性别,民族(汉族可省略),籍贯,职称,学位,研究方向。 3.文章一般有引言部分和正文部分,正文部分用阿拉伯数字分级编号法,一般用两级。插图下方应注明图序和图名。表格应采用三线表,表格上方应注明表序和表名。 4.参考文献列出的一般应限于作者直接阅读过的、最主要的、发表在正式出版物上的文献。其他相关注释可用脚注在当页标注。参考文献的著录应执行国家标准GB7714-87的规定,采用顺序编码制。

民办教育研究 |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权益的

来源:继续教育研究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08-26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2016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下文简称《民促法》)的修改。 这次修法的重要内容是对民办教育进行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义务教育阶段

2016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下文简称《民促法》)的修改。这次修法的重要内容是对民办教育进行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只能选择成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在民办学校的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对民办学校的营非选择、内部治理、发展路径和发展水平产生深刻的影响。了解举办者的选择预期并在此基础上尽快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省级民办教育促进文件,对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意义重大。

民办学校举办者对选择非营利民办学校心存顾虑

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笔者对全国100余所民办高校、民办中小学以及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管理者进行了问卷调查和访谈。笔者所调查的大部分民办学校是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副理事长单位,他们的选择预期具有较高的代表性。不同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有不同的态度:64.1%的举办者表示会选择走非营利性发展道路;28.1%的举办者表示会选择走营利性发展道路;还有7.8%的举办者表示可能会终止办学。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不能选择成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所以该学段16.7%的民办学校举办者表示可能终止办学。整体来看,举办者选择走非营利性发展道路的积极性低于很多学者和政策制订者的预期,相当数量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对选择走非营利性发展道路有一定的顾虑,主要原因包括如下两点。

1

新法对非营利利民办学校举办者的权力监督和制约力度较大

新的《民促法》加强了对民办学校的监管,对举办者的权力进行了较大的监督和制约。

第一,新的《民促法》新增一条规定(第九条):“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进一步指出要“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包括“选好配强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兼任政府派驻学校的督导专员”等。对于民办高校而言,早在2007年《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25号令)出台以后,很多省份已经向民办高校派驻党委书记,且党委书记原则上应进入董事会并参加学校财务分配、人事安排等重大事务的讨论。这些规定和做法对于提高民办学校内部治理的稳定性、科学性和透明性将产生重要作用,有利于民办学校健康、可持续发展。但是很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担心这样的制度设计会约束举办者和董事会的决策权。

第二,新的《民促法》第十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而2002年的《民促法》并没有建立“监督机制”的要求。举办者对民办学校监督机构的建立主体、建立程序、建立之后的运行机制、监督机构和决策机构之间的关系等问题都有所顾虑。举办者担心未来的监督机构可能由政府而并非由董事会为主导进行组建,这样的监督机构会限制举办者和董事会在人事、财务和其他重要领域的决策权,增加学校的管理成本并降低决策效率。《若干意见》还进一步要求“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举办者对决策权受限的担心客观上加剧了其安排子女接班的步伐,据调查,新法颁布以后,举办者安排子女接班的进程普遍加快了。

第三,加强了对民办学校财务和会计的审计和监督。《若干意见》第十一条指出:“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资金要纳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很多举办者担心:国家在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进行财政扶持的同时会加强对民办学校资金使用的审计和监督力度;国家不仅会对财政拨付的资金进行审计和监督,而且有可能对学校所有资金进行监督和审计。如此一来,有限财政扶持资金带来的学校收入的增长可能抵不上国家严格审计和监督所带来的管理成本的上升。

2

新法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不足

文章来源:《继续教育研究》 网址: http://www.jxjyyj.cn/zonghexinwen/2020/0826/576.html



上一篇:菏泽市继续教育《防火防爆安全技术》在线考试
下一篇:西湖区教育局组织开展新教师岗前业务培训